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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明)产业集聚基地管理办法


[集聚基地企业(项目)入园准则]
  1、符合基地产业规划,土地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2、基地须是从事内衣行业的生产、研发销售企业或为这些配套的上下游企业,以及相关的服务业;
  3、项目或企业投资及产出达到规模密度。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总额2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现有年产值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预计年产值人民币8000万元以上或者出口创汇1000万美元以上,单位用地面积投资达2500元/平方米以上、有与投资规模相当的资金保障和银行资信证明,年单位用地面积产值达人民币5000元/平方米以上;
  4、对在科技水平、品牌地位和市场销售占有率等方面位居国际或内行前列的项目和企业,经专家论证可适当放宽入区条件;
  5、经产业集聚基地所在镇(街道办)初审和产业集聚基地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集聚基地优惠政策]
一、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深圳市内衣产业集聚基地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 用地方面:
   (1)各欠发达村在“集聚基地”内兴建的项目免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开发费和市政配套费;
   (2)将“集聚基地”内收取的地价的80%返还给“集聚基地”管理机构,专款用于工业区(园)的基础设施建设,并由区、镇财政部门负责监督使用;
   (3)各欠发达村在“集聚基地”内自办企业,自项目批准之日起三年免交土地使用费,其他新设立的各类企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土地使用费。
 (二) 税收方面: “集聚基地”内的各类企业,享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给予“同富裕工程”扶持企业或项目税收优惠待遇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620号文的)的减免税优惠。
 (三) 建设收费方面: “集聚基地”内建设项目的有关收费,已列入项目投资费用计算总造价的,按市同富办《印发“同富裕工程”项目投资费用计取范围与标准的通知》 (深同则1997)14号)执行。未列入投资费用的,免收建设单位的散装水泥基金,墙改保证金,工程质量监督费按2‰收取。
 (四) 供水方面: “集聚基地”内的自来水增容费减半收取。

[集聚基地招商引资奖励制度]
  1、引进外资出让土地建厂房办工业项目,按出让土地面积计算,一次性奖励引进者每平方米人民币叁元正。
  2、引进外资租用厂房办工业,按租用厂房实际面积计算,一次性奖励引进者2个月厂房租金总额。
  3、引进合资、合作工业项目,由合资、合作双方单位一次性按项目投资总额的3‰的奖金奖励引进者。
  4、引进名列世界500强企业、引进国内内衣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实行重奖,奖励金额
由集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审定。
  5、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深圳(公明)产业集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所有。

[集聚基地企业(项目)入园准则]
  各企业申请入园需提供以下七项资料:
  (1)项目《入园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是单位正式文件、打印并加盖公章,明确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必须写明企业情况、产品类型、生产能力、用地申请理由、用地需求规模、拟选用地位置及规划的建筑规模,并附项目投资主体决议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项目及用地可行性,总投资概算,项目水、电、运拍等方面的基本情况、要求及相关文件和图纸,政策依据、资金来源,产品市场前景,盈亏分析,风险控制措施等。
  (3) 《项目开发建设计划书》,包括建设周期计划、建设分期安排、资金投入年度计划等。
  (4)项目企业资信状况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企业近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金融机构出具的存款证明、贷款承诺书等能够证明企业具有投资能力的文件。
  (5)项目《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章程、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6)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入授权委托书》。
  (7)企业具有自有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的证明文件。

[项目或企业进入基地审核程序]
  一、各镇(街道办)产业集聚基地管理机构负责受理能够完整提交所列进入基地文件的企业(或项目)申请,填写收文回执。
  二、各镇(街道办)产业集聚基地管理机构在审核企业(或项目)的进入基地申请时,按产业带总体规划、片区规划和政策要求组织人员对企业与用地进行实地调查,内容包括:现有厂房面积、现有用地使用情况、生产工艺流程、研发机构、企业经营现状、产品市场前景、发展规模与速度、财务信用状况、资金来源情况、发展预留用地测算、计划立项批文、项目建设周期、预计近年产值、利税回报率等,并与同类型企业进行比较。撰写《企业或项目用地调查报告》,提出用地审核的初步意见。
  三、各镇(街道办)产业集聚基地管理机构将初审通过的企业(或项目)的进入基地申请的八项文件、《企业或项目用地初审调查报告》和初审意见等全部初审文件报送区产业集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
  四、区产业集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从政策、规划、产业、科技、经济等方面对项目用地的可行性进行综合论证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五、区产业集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办人员根据调研考察、专家论证并参考各镇(街道办)产业集聚基地管理机构的初审意见,形成《企业项目用地复审报告》,提出用地复审的初步意见,报区产业集聚基地领导小组专门会议审核批准。
  六、区产业集聚基地领导小组批准后,委托各镇(街道办)产业集聚基地管理机构通知用地企业(或项目)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分别给区产业集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镇(街道办)产业集聚基地管理机构出具一份同样内容的《宝安区产业集聚基地项目用地建设承诺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
  七、在收到企业出具的《宝安区产业集聚基地项目用地建设承诺书》后,区产业集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制作《安排用地建议函》致区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其用地位置和规模提出建议,并将用地建议函交给企业。企业凭《安排用地建议函》向区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八、企业用地手续办理完毕后,需将用地出让合同和红线图复印件备案给各镇(街道办)产业集聚地管理机构,以便后续跟踪服务和用地监督。经审查认定不符合进入基地条件的企业(项目),区产业集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作出书面函复,连同申请资料一并退回申请企业。